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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上述非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
  三、禁止宾馆、饭店、酒楼等餐饮部门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违者按有关规定惩处。
  四、进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办理运输证,没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运输证的,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邮政等部门不予办理承运,承邮手续,并有权依法扣留移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海关、边防、动植物检疫部门对非法进出境的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扣留或者没收。
  五、有一定场所、资金及技术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不准以陆生野生动物代替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出售,不准超范围驯养繁殖,违者按有关规定惩处。
  六、宾馆、饭店、酒厂、制药厂、工艺品厂等需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否则,依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宁市常见国家ⅰ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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