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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3]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3]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14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3]4号)的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原南宁地区所辖的隆安、马山、上林、宾阳、横县五个县的人财物的交接工作,保证接收质量,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人财物接收及行政关系确定工作,统一由市委、市政府部署并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联系有关交接事务。涉及到有关的政策问题,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答复及办理,不得政出多门。
  二、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对机构调整、人员安排、财产划转等工作,要坚持原则,做到公正、公平、深入细致。要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严禁借各种名义私分国家、集体财产。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突击提拔干部。对违规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三、从2003年1月22日(桂政发[2003]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正式交接前,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暂停从原南宁地区直属单位以及原南宁地区所属县(市)、乡(镇)单位调入人员。
  四、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所涉及到资产交易、抵押、转让、按揭、产权证办理等从2003年1月22日起至正式交接前一律暂停。
  五、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准备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以确保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地实施。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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