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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我市各级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人口关。要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审批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批准的编制和结构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使用进行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录用、调入人员必须事先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未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调动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和核发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审批制度。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规定集中统一行使机构编制管理权。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关。具体事务由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机构编制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市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作为“评比”、“达标”的条 件;部门提出地方性立法建议,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下发文件以及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和强化机构编制法制意识,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坚决刹住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关机构编制事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不越权审批,不越权行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现状,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超人员编制数额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不按照编制结构配备人员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和开展年检工作的,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纪检、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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