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
自2001年11月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机构改革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效果。通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精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逐步得到体现。但是,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又有一些部门提出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要求。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已经精简的机构编制又将重新膨胀起来,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办发[2003]9号)的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我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过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方案)。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或增加。各县区对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也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已经擅自更改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市编委不再受理有关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事宜;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各级各部门不得突破“三定”规定(方案)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特别是专业部门不得配备相当于部门副职领导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建筑师等;从严控制增挂机构牌子,更不能通过增挂牌子变相增设机构、增加职能。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也要从严控制;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出台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具体办法之前,原则上冻结我市各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