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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将条例名称和第二条中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修改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等行政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三款修改为“阎良区、临潼区及市辖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五、第八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合并为第六条。
  六、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二款。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
  八、第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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