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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集中张榜公布。对群众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对符合条 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及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申请对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张榜公布,确认保障对象真正符合条件后再发放保障金。每次张榜公布的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5天,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单位、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10天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起给保障对象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受理审批下一季度救济金。遇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发办法: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第一项规定所列对象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发。
  (二)对年满16周岁、持有《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残疾且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审核确认,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可按月足额发放生活救济金。
  (三)市本级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在待分配工作期间按现行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低保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五)其他对象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一般情况下,一年内连续享受低保救助的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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