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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失效]

  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户口虽已独立,仍纳入应赡养人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及有价证券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救济金、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金收入;
  (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及各类博彩所得收入;
  (五)出租房屋或转让财产收入;
  (六)经营、承包农副业生产的收入;
  (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收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应当计人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所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的,按我市当年颁布的市、县(区)月最低工资计算;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殖等收入,按实际收入或评估计算,难以评估计算的。按上年当地人均收入计算;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人家庭,按行业标准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人家庭收入中: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二)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劳模津贴;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
  (七)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费用;
  (九)丧葬费;
  (十)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连续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由经贸或劳动和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据实核算其本人收入。
  第十二条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或士官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间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安置期间,按无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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