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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30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2003年10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房产、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低保对象申请的接受、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

  第四条 凡持有南宁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市区或所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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