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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准确、及时地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翻译成英文,对于宣传我市法制建设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市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有关承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号)精神要求,现就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翻译审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 应当组织翻译,制成英文正式译本。市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对外招商引资、市场监管、优化投资环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也应组织翻译,制成英文正式译本。
  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翻译。报市人大常委会审定后制成英文正式译本发布。
  三、政府规章和涉及对外招商引资、市场监管、优化投资环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翻译和审定,并对英文正式译本质量负责。
  四、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市法制办公室做好涉及对外招商引资、市场监管、优化投资环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审定工作。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需翻译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市法制办公室。
  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英文正式译本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市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翻译和审定。
  六、经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英文译本为地方性法规的英文正式译本。经市法制办公室审定的政府规章 英文译本为政府规章 的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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