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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


  --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统一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设立基金收支过渡户。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要按时上解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强化基金管理,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统一预决算管理。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强化基金预算管理,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弥补责任,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和市人民政府解决;对县级未完成收入预算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统一经办模式。市级统筹实行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明确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责任,要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和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共同监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内部考核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充实医疗保险经办力量,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统一信息系统。结合“金保工程”和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实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逐步实现省内信息共享和费用结算“一卡通”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任务考核、奖惩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扩面、征缴等任务的完成。

  (二)要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县级经办机构仍是医疗保险费征收的主体,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向经办机构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负担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扣缴或统一缴纳。

  (三)县级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划转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清欠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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