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审核分解,并于每月5日前将款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基金支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可暂存1至2个月的基金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 税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分别向同级财政、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上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并按月记录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记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并确保其安全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上半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本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查询。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情况和发送的个人帐户通知单与实际缴费不符的,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七章 票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可以采用“陕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缴款书”及“陕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也可以采用税务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确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本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变更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或注销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情况;
(二)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情况;
(三)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的缴费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