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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兼并、分立或转让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参保登记手续,在办理变更参保登记后15日内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缴费登记手续,其欠缴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由合并、兼并、分立及转让后的企业负责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六条 企业因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社会保险费核定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后作为缴费依据。缴费单位的缴费人员或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缴费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或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并通知地税部门。

  第十九条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名单,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后,提供给地税部门征收。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有变化和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种类、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章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内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金额以货币形式(支票或现金)全额向所在缴费登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转移补缴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直接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此部分基金收入列入地税部门全年收入任务,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地税部门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费和征收人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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