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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费率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管范围

  第九条 在城郊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的市及市以上企业纳入市级征收范围,市级以下企业纳入区级征收范围;其余七区县及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驻地企业全部纳入本区县征管范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缴费单位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原按总机构集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维持原缴纳单位不变。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的登记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和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部门和地税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参保登记单位应在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实施日前持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已成立但尚未办理参保登记单位,应在接到税务部门通知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15日内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驻城郊六区(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的市属以上各类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市地税一分局、二分局、涉外分局办理缴费登记;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类用人单位在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两区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均在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各区县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撤销或解散,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清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在社会保险费清缴完毕后,凭地税部门的有关证明,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毕后5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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