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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政发(2000)56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现将《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按照省上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费及征收人员的酬金。其中,区县地税部门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费及酬金,由省、市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区县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实行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省上协调意见,地方税务部门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选调从事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人员到地方税务机关从事征缴工作。各区、县应加强征收力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各级财政、劳动、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和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解决地税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地税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2000年4月28日

  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缴费单位、费基、费率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管范围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的登记

  第五章 社会保险费核定

  第六章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章 票据的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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