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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28日)修正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3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浐河、灞河、沣河、黑河、涝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流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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