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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5日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输水安全,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黑河引水管渠,是指千户村水厂、曲江水厂外至周至县黑河引水堤坝的输水暗渠、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石砭峪水库、沣峪河径流、田峪河径流等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 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暗渠覆盖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5米的陆地区域,经过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渠道外缘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区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范围为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20米的陆地区域。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向黑河引水管渠输水的石砭峪、沣峪、田峪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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