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西安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冯煦初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法定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罚没物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没收的各种物资以及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
第三条 本市罚没物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是本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市级执法机关或组织的罚没物资由市罚没公物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接收、处理;区、县执法机关或组织的罚没物资由区、县财政部门或指定的机构进行统一接收、处理,也可委托市罚没公物管理机构办理。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罚没公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罚没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 执法机关或组织在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票据,并应注明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 执法机关或组织应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账、报表等制度,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