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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市建统筹办应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制度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劳保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参加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后,建筑企业中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仍由企业按劳动部门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所在企业负责,企业应按月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变动情况报市建统筹办。
  第十七条 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费从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其标准由市建统筹办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计提。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标准缴纳。对拒不缴纳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除并按拖欠日加罚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参加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筹的建筑企业,申报劳保基金时,应真实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虚报、冒领劳保基金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扣回多领的数额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未缴纳劳保统筹基金而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手续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和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有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建统筹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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