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统收拨付的本省(含省)所属建筑企业,由市建统筹办从报建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按陕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标准拨付给建筑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按陕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取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拨付;
(三)实行统收统支的建筑企业,由市建统筹办在保证劳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以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一)至(三)项费用,按企业实际发生额逐月拨付;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四)至(八)项费用,按企业建安总产值中实际实现劳保统筹基金的数额确定系数,分次拨给,由企业包干使用;
(四)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统筹办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
第十一条 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四)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六)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七)《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八)按规定在劳动保险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在本市承担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开工时应填报《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预收联系单》,通知市建统筹办核对工程的劳保基金收取情况,并以联系单及有关资料领取劳保统筹基金。
第四章 统筹基金管理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统筹办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纳入劳保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汇入市建统筹办指定账号,由市建统筹办拨付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