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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统筹基金收取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不含城乡私人建筑建设),均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以建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点二,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第六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郊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二)市辖县(含阎良区、下同)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统筹办委托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独立管理机构的各类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统筹办委托其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四)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二次装饰工程,由市建统筹办委托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取;
  前(二)、(三)、(四)项委托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由委托收取单位按月划拨市建统筹办专户。
  第七条 实行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的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工程,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按工程所在地的劳保基金费率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第八条 市建统筹办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二年(含二年)以上的,按年度分期缴纳劳保统筹基金,首次预缴的数额应达到劳保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二年以下的,应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对未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银行不得办理工程拨付款;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有关部门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建筑企业对未按规定交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拒绝开工,对擅自开工的企业,市建统筹办不予拨付劳保基金。

第三章 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条 劳保基金实行统收拨付、统收统支相结合的支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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