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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失效]


  十九、在我市劳动力市场开设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对残疾人在就业登记等方面免收登记费、报名费,并简化各种手续。

  二十、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进行技术培训。除全面停工停产的单位外,各单位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对残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就业。结合发展社区服务经济,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二十一、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攻坚实施计划,予以特别扶助。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民政部门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残疾人,应按规定进行救济。在实施“扶贫解困”、“送温暖”活动中,把残疾人及其家庭困难者,列入特困职工档案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慰问救济。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实行优惠政策到户、科技推广到户、技术培训到户、生活服务到户、小额信贷到户、扶贫基地辐射到户、“帮、包、带、扶”到户。

  二十二、广泛开展各种社会性扶残助残活动。

  各中小学要把助残活动纳入学校德育工作之中,结合贯彻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建立红领巾助残小组,广泛开展争当“助残小星星”、“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

  各大中型商场、饭店要设立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为残疾人购物、就餐提供方便。

  各医疗单位要把扶残助残、开展争当“助残志愿者”活动作为“树行业新风、塑天使形象”的重要内容。

  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的助残力度,并将扶残助残列入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

  各级民政、公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结合“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将扶残助残内容纳入军民共建、警民共建、青年志愿者活动之中,广泛开展“一助一”、“多助一”等形式的助残结对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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