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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失效]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业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

  l、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单位及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咨询代理业务费。

  对国家、集体、个人开办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免收各种市政管理费用。

  十七、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中。设计、建设、管理部门要执行建设部、民政部、国家计委和中残联联合下发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1990〕建标字258号)的规定。对公共建筑物(包括政策及纪念性建设,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商业服务建筑,宿舍、旅馆建筑,游览、公厕等公共设施)和城市主要道路(包括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和主要商业街、公园、游览地等)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逐步使公用设施的建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现有公共建筑物和城市道路的改建、扩建以及城市其它公共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条件规定办理,而无方便残疾人设施或不符合规范者不予验收。

  十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规定。按本单位职工人数的1.5%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后。应在30天内将应缴纳款项缴齐。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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