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西安市政发〔1998〕60号 1998年5月6日)
一、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市辖区户口,并持有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全市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执行就近安排的原则;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盲聋哑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杂费;残疾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坚持低标准的特殊教育收费,小学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90元,并对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酌情减免杂费;对于父母双方均系残疾人,其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确实不能得到照顾或保障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借读生就近安排入学,并酌情减免借读费。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学习并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市属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否则,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残疾儿童、少年、残疾考生及残疾人子女的人学和收费情况,确保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它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