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对于财政核拨专项经费或从相关部门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补助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全面、真实反映专项经费拨入、支出、结余情况。
五、规范费用报销手续。建设类社团所有费用报销应履行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社团负责人审批手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严禁虚列支出或以虚假发票列支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大额费用开支应附合同(协议)和费用清单,支付培训、会议及调研活动费用应附通知文件、参与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
六、加强票据管理。建设类社团应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票据领用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购买、领用及核销情况。票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七、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建设类社团应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含会计、出纳),按照不相容岗位互相牵制的原则,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别设置,不得同一人兼任。各建设类社团应对现有从事财务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从事财务工作。
八、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建设类社团应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离职,应按规定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九、建立社团财务管理责任制。建设类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增强建设类社团负责人依法理财的责任意识,我厅将与一级建设类社团签订财务管理工作责任状。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设类社团,也应与所属分支机构签订财务管理工作责任状。我厅每两年将对一级建设类社团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违纪违规单位进行问责,问题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加大财务监管力度。建设类社团财务人员要主动参与社团财务管理,应由事后算账向事前控制和过程控制转变,寓会计监督于服务全过程,确保全省性建设类社团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我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社团的财务收支以及财经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