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1998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计划、卫生、建设、市政、交通、文物园林、农业、环保、教育、财政、劳动、工商、水务、体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