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市政发〔2000〕82号 2000年7月18日)
第一条 为使参事选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参事的参政咨询和统战联谊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参事要从政府咨询工作和统战工作的需要出发,严格掌握条件。参事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聘任参事的总额内,参事队伍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应趋于合理。
第三条 参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爱国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社会活动家,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或能够进行海外统战工作,特别在祖国统一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台、港、澳和国外归来定居的知名人士;
(三)年龄一般在60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四条 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难以选聘急需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人员时,也可选聘个别符合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但其人数最多不超过参事总数的百分之十。
为减少参事职务交叉,一般不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选聘参事。
第五条 选聘参事应当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推荐,经市参事机构考察,并征得市委统战部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由市长签署的聘书。
第六条 参事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需要续聘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重新发给聘书。
第七条 续聘参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聘任期间,能够认真做好参政咨询工作,切实履行参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