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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招收来自农村的电大、自费大学毕业生当工人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招收来自农村的电大、自费大学毕业生当工人问题的复函
(川劳人计[1987]46号 1987年7月29日)


绵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招收来自农村的电大、自费大学毕业生当工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有利于劳动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建设,来自农村的电大、自费大学毕业生,应实行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一般应回到农村。少数专业对口,本人自愿当工人,单位又确实需要的,在劳动计划内,可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但应按从农村招收工人的规定,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经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毕业生,不转户粮关系,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工资待遇,按川劳人发[1987]05号文件中关于“五大生”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其工资待遇按川府发[1986]185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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