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为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大力开展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培训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专项培训项目。
(十九)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四、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十)继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就业再就业的投入,多渠道筹集和用好就业再就业资金,提高使用效率。
1.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和我省出台的新政策,并结合就业再就业任务在保持原安排资金规模不减的同时,使投入逐年有所增长,做到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考核机制,分配中央和省的再就业资金,要实行与各州(市)、县(市、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和财政投入挂钩的原则。
2.各级财政历年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安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所需资金后,全部调剂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
3.省、州(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和劳务输出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就业补助。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求职和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从征地费用中统筹安排。
(二十一)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省、州(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和地方承担部分的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补助、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代办服务补助、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网络建设补助等。
(二十二)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已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和担保机构的州市,要进一步完善操作办法,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尚未建立的州市,要在2006年内建立担保金和担保机构。就业再就业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也要建立担保金和担保机构,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各地可择优选择承办机构办理贷款和担保业务,承办机构要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小额贷款中产生的呆坏帐经财政和承贷银行共同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