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2006年3月27日 云政发〔2006〕4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增加就业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任务: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落实“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继续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做好城镇劳动者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我省2006年-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城镇新增就业60万人,其中,体制转轨的失业人员再就业25万人,大龄困难群体再就业3万人,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问题;200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规模新增150万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三)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解决体制转轨中失业人员再就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和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同时,努力做好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四)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的原则,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不断扩大就业总量,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主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的有利时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增加就业提供持久的动力。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依托街道和社区发展服务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
二、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