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城区需要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道路设置临时占道摆卖摊区及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点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城区共同确定后,城区政府按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统一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道申请,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收费并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受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摆卖和停放车辆的临时占道申请。其他临时占道和挖掘的行政审批,继续按现有程序由申请人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对已批准可统一设置摆卖摊区及车辆临时停放点的路段,各城区必须严格按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性质及有关标准组织设置,不得擅自变更和超越所批准的区域范围,并负责临时摊区和车辆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6、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市行政审批大厅申请的项目凡涉及已下放到各城区相关城市管理权限的,由大厅批转相关城区直接办理。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一)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考评办法》的要求,对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情况进行考评检查。
(二)城区市政主管部门按照《南宁市临时占道摆卖摊区设置管理标准》的要求,在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摆卖摊区内组织设置摊点,并负责进行日常的规范管理及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摆卖摊区进行检查审核一次,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三)城区市政主管部门按照《南宁市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占道停放点设置管理标准》的要求,对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占道停放点进行日常规范管理。
(四)城区政府按照《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规定,依法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社区清理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区环卫部门做好公厕产权的接收工作。
(六)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公厕(包括行业外的公厕)检查制度,并按公厕管理标准,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卫生监督。
(七)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环卫建设规范和要求开展辖区内公厕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作;因城市建设需要时,环卫设施必须坚持“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
(八)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环卫作业规范对本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建筑渣土、垃圾清运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