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续聘工作的通知
(2003年2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2002年,我市做出了关于调减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重大决策,我市残疾人车主识大体、顾大局,配合和支持“限摩”、“禁摩”工作。停止了残疾人机动车的营运。为解决残疾人车主停止营运后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安排和生活照顾工作的决定》(南发[2002]3号)(以下简称《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我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车主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2]26号),并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安排残疾人车主再就业一在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ⅱ向应和支持下,我市成功地举办了三场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共安排405名残疾人就业,使大部分残疾人车主得到妥善安置。大多数录用残疾人的部门和单位都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对残疾人给予多方面的照顾,使已就业的残疾人能安居乐业,有力地促进了“限摩”、“禁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首府的社会稳定。迄今,残疾人就业招聘工作已近一年,大部分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相继期满。为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就业政策和《决定》,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怀和照顾.保证已就业的残疾人工作和生活相对稳定,巩固和发展“限摩”、“禁摩”工作成果,现将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续聘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证已就业的残疾人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要从大局出发,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完成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稳定已聘用残疾人的工作当作落实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特别照顾政策,作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决定》和巩固发展“限摩”、“禁摩”工作成果的具体行动。要克服困难。安排好所聘用的残疾人工作,继续对他们给多方面的照顾,确保本单位所聘用的残疾人思想、工作和生活稳定。
二、不准以合同期满为由辞退残疾人。各单位对所聘用且合同期满的残疾人,要做好续聘工作,无正当理由的,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辞退残疾人。如因残疾人本身违反有关规定被辞退的,聘用单位要事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提出辞退意见,经这两个部门审核签署可辞退意见后方能辞退。辞退有关手续要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市残联就业科备案。今后对合同期满的残疾人续聘和辞退都按这一要求办理。
三、落实好残疾人就业政策。各单位对续聘的残疾人,都应照顾残疾人特殊情况,尽量安排适合的岗位.而且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与本单位职工一样享有应有奖金福利,保证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工同酬。经营和生产正常的单位不得安排残疾人下岗。企业改组改制时要尽量安排好残疾职工。任何单位不得以职工残疾为由将其解聘或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