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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县(区)流动人口办和县(区)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1、协助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流动人口的登记、办理暂住证、查(验)暂住证、统计、建立管理档案等日常工作,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3、协助公安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4、协助公安部门维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参加辖区治安巡逻。维护本辖区的治安秩序。
  5、协助公安部门对辖区内“三无”盲流人员进行清查和收容;制止外来流动人口在辖区内违章搭盖。
  6、召开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例会,分析解决协管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7、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职责
  在县(区)流动人口办和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根据本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订本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安排分配本站协管员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站协管员完成流动人口的各项登记、办(验)暂住证、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4、主持召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根据县(区)流动人口办要求。制定本站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定期对本站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五)各县(区)可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副站长按月核发适当的职务补贴。
  二、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
  流动人口协管员是县(区)人民政府委派,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1、流动人口协管员由各县(区)按每个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各配备2名的原则配备。各县(区)可根据辖区流动人口数量和管理工作量做适当调整。
  2、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奖惩和辞退等,由各县(区)流动人口办会同县(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3、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资报酬,由县(区)财政全额开支,其标准可参照南宁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4、流动人口协管员在业务上受县(区)流动人口办和职能部门的双重领(指)导;其日常工作、党团组织活动、政治学习、考勤和工作鉴定等分别由其工作所在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统一安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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