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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5月26日 南府办[2003]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及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协调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县(区)流动人口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协管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活动中的工作关系,明确各方的责权利,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
  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性质、设置及工作职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是县(区)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基层组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在县(区)党委、政府、流动人口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设置须充分考虑到辖区流动人口的数量,管理地域的大小以及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办公地点设在公安派出所的流动人口服务站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1、保留原已成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办公地点由各县(区)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设定,原则上要便于管理和方便广大流动人口办事。
  2、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原则上按公安派出所管理地域范围设立。根据管理和工作需要成立新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由县(区)流动人口办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流动人口办备案。
  3、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基本办公设备经费(桌、椅、档案柜、电脑、办公电话等)和必须的业务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4、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应指定一名协管员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本站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数据。
  (二)县(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由以下人员组成:站长1名,由公安派出所1名分管领导兼任;副站长2名,分别由县(区)劳动部门、计生部门指定专干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协管员若干名(含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本站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副站长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行文任命。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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