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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失效]


  第二十条 文化站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专职专用。文化站专职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动或调整,必须征得县级文化部门的同意,同时按核定的编制数配备具备条件的人员接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的工作人员,不论是录用为专职人员的或招聘的,其工资、保险福利、医疗、奖金等待遇按文化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 经费、设备、房舍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经费主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所辖人口和经济状况把文化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文化站所需房屋、设备,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对边远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县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四条 文化站应有一定规模的活动场所和宣传阵地,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书报阅览、展览、录像放映、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多功能活动室,逐步添置设备,以保证开展活动。

  文化站的设备、设备,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出租、转让和变卖。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的建设、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文化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的“以文补文”活动,纯收入大部分应用于补助文化事业,少部分可用作发展基金、奖金和补贴。

第六章 领导

  第二十七条 办好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一项重要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文化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解决文化站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地、州、市、县文化局要定期督促检查文化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文化站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群艺馆、文化馆要加强对文化站业务工作的指导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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