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充分利用文化站现有设施,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搞好民族传统节日和重大节日的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文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站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搞好群众文化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用以补助文化经费的不足,增强文化站自身活力。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文化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学习、奖惩制度,计划、财务及物资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制度,考勤制度等等。
第十五条 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向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文化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及方案,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体育、广播、农林、卫生、科协、民委、民兵等组织和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广大群众和文艺积极分子、科技人员、教师、民间艺人等一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群众文化工作。
第十七条 要善于把阵地活动与组织辅导工作结合起来,把重大节日活动与经常性活动结合起来,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可能,注意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发扬民族民间文化传统,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活动。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每个文化在配备1~2名专职人员,列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文化站专职人员或招聘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县、区文化部门考核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择优录聘。
第十九条 文化站的工作人员应挑选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具有高中文化水平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边远民族地区可放宽到初中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