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
(1990年12月5日 云政发〔1990〕2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化站(含中心,下同)在城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
第三条 文化站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群众文化活动必须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文化站的活动要有利于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第五条 文化站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必须贯彻积极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稳步前进的方针。
第六条 文化站工作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和形势任务的教育。
第八条 利用文艺形式和文化阵地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科技、文化信息,进行移风易俗宣传教育。
第九条 帮助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文化室,并组织辅导文化室及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大力培养文艺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