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2003年7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市于2002年4月开始组织实施南宁市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经过市勘界办、各城区勘界工作人员的艰苦奋战和共同努力。现已基本完成。现就按执行新勘定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勘定的城区行政区域界线为国家法定界线,各城区要按照勘定界线依法行使行政管辖权,对辖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二、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要从有利于各城区以及全市的管理和发展的目的出发,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勘定的城区行政区域界线调整本部门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