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园林工程项目:绿化面积为10000m2及其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占地1000m2及其以上的园林建筑群体(含庭园)。
(六)个别工程项目规模较小,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的,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也可以申报。
第七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1、竣工后被隐蔽致使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和保密工程项目。
2、使用建设部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或产品的工程项目。
3、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市安全监督
站责令停工过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邕城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手续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2、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且属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工程项目应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要求。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十个月及其以上的使用检验期,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复检未发现质量问题。
7、在施工过程中无工程质量事故。
8、工程在施工期间,其安全、文明施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定,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九条 申报“邕城杯”奖的主要施工承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主要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2、在以安装工程为主的工业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条 一个工程项目除主要施工承建单位外,允许有3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邕城杯”工程的主要施工参建单位。主要施工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