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7日的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以下简称“邕城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凡建设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均可参加评比。
第三条 “邕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评选上一年度的“邕城杯”奖。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可自愿申报。属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的,亦可由建设单位(业主)申报。
第五条 “邕城杯”奖的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邕城杯”的评选范围是:新建的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其它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评选规模要求如下:
(一)住宅工程项目:
1、建筑面积在30000m2及其以上且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在2000m2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二)公共、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m2及其以上。
(三)独立安装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