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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
(南府发[2003]6号 2003年1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
  国务院批准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2010年)已明确提出“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15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为了贯彻执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的审批和管理,确保南宁市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例》第三条 的规定,现将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城市规划区4158平方公里范围内所进行的规划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2、为适应新形势的城市发展需要,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必须满足我市正在组织编制的南宁市综合发展空间战略规划的要求。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编制规划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确需更改,必须报审批部门同意。为了确保管理到位,由市规划局组织力量对规划区范围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3、依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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