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3年1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两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l0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规定。
一、取消部分事项审批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和南宁市政府投资(包括南宁市预算内投资、纳入南宁市财政预算管理以及政府融资借款的各类建设资金),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发展规划,南宁市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市计划部门取消审批。属于县、区(含开发区,下同)政府投资的,由县、区计划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
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2、农林水利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
3、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符合学校总平规划的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项目。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
5、旅游、商贸设施项目。包括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