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公示制度。招生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必须向考生公示以下内容:学校简介(含师资、设施,包括学生住宿等办学条件)、指令性招生计划、指导性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条件,报名的起止时间、录取时间、录取批次及每个批次的比例、新生录取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生学校持考生准考证,分数条 和录取名册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考生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名册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学生档案。各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须由市中招办盖章 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随父母工作调动,户籍新迁入我市城区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持中考档案材料(即当地中招办证明,考生登记表、中考成绩单),户口簿及家长单位证明到市中考办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选择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1号)的要求,普通高中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再由市教育局向自治区教育厅报批后方可举办,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学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后可逐步做到面向市外进行指导性计划招生。
第二十条 各招生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发展规划和教学实际,可在计划内招收一定数量的特长生。但应提前向市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公布招收特长生的条 件,经过相关考核再公示预录取名单,最后报市中招办批准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实行弹性学习制和学分制的专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开班时间,收费应按物价部门审核的项目和标准在开班时收取。
第二十二条 我市市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