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高中阶段学校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的招生办法。即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学生。各招生学校分别在市中招办指定的地点和本校内设立招生报名点,参加中考的考生凭中考准考证和中考成绩单直接到招生学校的报名点报名,未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可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市中招办不直接受理考生报名的有关事宜,也不统一分配落选的考生入学。
第十条 允许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学校在完成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比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学校多招收一定数量的指导性计划生。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各学校统一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报名,录取时间段内,同时接受学生报名和录取新生。各招生学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按比例,分时段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和指导性招生计划,但各校必须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指导性招生计划的招生。在考生报名期间,任何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考生自由选择权,即不能阻止考生报名或退出,对未被录取的考生,学校应及时返还相关证件和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考生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计划招生必须严格实行“三限”,即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限人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招生计划招收新生,严格维持正常班额标准,不允许突破计划招生;限分数,指导性计划招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但最低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本校指令性计划招生分数线50分,若招生学校有特殊原因完成不了招生计划的,经市中招办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除外);限钱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各类学生收取赞助费。社会各界向学校的自愿捐赠,一律到市政府指定的建设银行捐资点办理手续,各校一律不准自行收取。
第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普通高中不能自行扩大指导性招生计划,如需扩招,须以书面形式报市中招办(一式二份),经市中招办同意后方可扩招;中等职业学校如需招收综合高中班,须以书面形式报市中招办(一式二份),经市中招办同意后方可招生,并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为了遏制初中择校借读的现象。鼓励小学毕业生就近升入初中就读,使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将二中、三中指令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定向分配到市区各承担地段招生任务的初中学校。市二中和市三中先招收非定向的招生数,各初中学校再根据定向分配的招生数,在本地段生源参加中考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选送,使更多的初中学校都有学生能升入重点高中就读。定向分配的具体比例名额分配和新生录取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