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考生户口单独(父母常住户口皆不在我市)迁入我市市区投亲靠友的,如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5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规定之列的,该生待遇与我市考生一样,但考生需向招生学校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如不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之列的。考生应回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需要在我市借考、择校就读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市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招办)同意后,可在我市借考,择校就读,所需费用按市物价局审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市区以及邕宁县、武鸣县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下同),由市教育局根据南宁市教育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南宁市当年招生计划,结合各招生学校的教师、教室,教学设施和设备等办学条 件制定和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和指导性招生计划;其他招生学校,如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由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各自所管辖的学校的办学条 件等情况制定和下达招生计划。
第七条 市区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由县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参加中考的考生中录取新生,全市不统一划定市区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由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报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并以该校最后一名被录取学生的分数为该校录取分数线。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一年多次招生,各招生学校可以从应(历)届初中毕业生中,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录取新生。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跨省招生,经批准后,各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跨地、市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