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学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及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招生制度的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构建“开放式、多模式”的办学格局,使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贯通,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升学机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实行“两考”分离。毕业考试由各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质量分析;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市、县教育局分别组织市区和各县中考的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第二条 中考招生不设加分项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在同等的条 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和初中阶段曾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应届毕业考生,以及父母有特殊贡献(如烈士、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的考生。
第三条 市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对市区的城乡学生要一视同仁。城区管辖的乡(镇)的初中毕业生与市区的城市初中毕业生均可以报名到市区的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就读;能提供住宿条 件的学校在同等的条 件下应尽可能接收各城区乡镇的初中毕业生就读。市三十三中定向招收一定比例的市区各乡(镇)初中毕业生。
第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依法鼓励企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并保护企业事业办学校的生源,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铁路系统工作的考生须回铁路系统举办的普通高中就读。其他企事业办高中学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市属考生,办有高中学校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弟也可报名到市属普通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