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乡(镇)教育辅导站的通知
(2003年5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1]92号)的规定,撤销乡(镇)教育辅导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各县(区)、乡(镇)教育辅导站后,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长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二、由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所属的学校中确定一所学校为乡(镇)中心学校,将原乡(镇)教育辅导站3名编制及在编人员划入乡(镇)中心学校,具体负责乡(镇)教育教学业务工作。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