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采取各种开发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城市旧城改造加快进行。
l、市、城区政府和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加大城市旧城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旧城改造的比例。
2、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入我市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对搬迁居民数量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可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内外招商引资,或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必要时也可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项目拆迁安置资金,加快旧城区成片改造工作步伐。
3、充分利用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优势,对区位条件优越的旧城改造项目,可在通过土地储备中心筹资完成拆迁后提供净地出让给项目受让人。
4、通过城市旧城区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促进周边区域旧城改造。
十三、有关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旧城改造项目审批事项。
十四、旧城改造项目除实行原有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前期总成本原则上可以抵顶土地出让金。
2、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可根据其超出部分的大小相应减免城建配套费、综合技术服务费。
3、对以市政基础设施带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将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计入项目前期总成本之中,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4、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仍不能保本的,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提高项目收益,或通过出让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和命名权等办法给予补偿。
十五、项目出让金高于项目前期总成本的,所得净收益可根据项目用地拆建比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城区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或弥补其他旧城改造项目成本费用的不足。具体返还比例如下: (略)
十六、项目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项目出让金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对于项目受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使拆迁安置工作无法进行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依法解除与项目受让人签订的项目出让合同,重新寻找项目受让人,并向市旧改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