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项目受让人确定前,由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项目前期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前期实施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其实施费用从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总成本可由前期实施单位垫支,项目受让人确定后,从项目出让金中返还前期实施单位。前期实施单位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范围,选取项目。对旧城改造片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评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提出旧改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土地价格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结果须分别向市国土局和市拆迁办申请备案。本规定所称“项目前期总成本”是指经核定的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含土地、拆迁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规划设计费、招商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总和。
七、市建设局会同计划、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教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旧改办审核的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项目前期总成本,提出旧改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可行项目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出让(含土地出让)及实施的依据。本规定所称“建设条 件”是指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 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物业管理要求、园林景观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提出的书面意见。
八、市旧改办、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城区政府、市房产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从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通过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等形式公开确定项目受让人和项目出让金。
九、旧城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和人防工程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鼓励居民异地购房安置,
十、市政府根据旧城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建设一定数量安置用房,并按规定给予享受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政策。对于中低收入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的,允许其按每户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十一、本规定公布之前,经批准但未完成房屋拆迁的旧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城区政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动员搬迁,督促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