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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3年1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为加快南宁市旧城改造,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属旧城改造管理范围。

  二、市旧区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全市的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编制全市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全市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各城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市旧改办设在市建设局。

  三、各城区政府应将旧城改造工作纳入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成立城区旧城改造领导机构,严格按目标责任制要求组织实施。

  四、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严格控制零星开发项目。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确需实施的零星旧城改造的项目,必须经市旧改办和市规划局共同组织论证,并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本规定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巷成片开发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

  五、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的片区范围,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市建设局会同计划、规划、国土、房产、市政、财政、经委、环保、教育,人防等部门和城区政府召开局(区)际会议。研究编制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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