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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全日制公办学校应努力接收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接收农民工子女人学的民办学校和困难的公办学校,政府给予扶持。
  (一)凡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暂住手续的农民工适龄子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入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申请后,根据辖区内学校的生源情况,给予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借读。
  (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人学的农民工子女,接收学校免收三分之一的借读费。
  (三)不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入学的农民工子女,可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直接向学校申请借读,学校提出录取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入学借读,但不能减交借读费。
  第十六条 在我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同其他学生一样享有同等权利,有正式学籍,同样参与各种活动和评优评先,考核合格后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十七条 对享受低保和有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入学。学校可酌情减免人学费用;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一律免收课本费,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工作(包括借读生)一律在当年八月五日结束。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填写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名登记表等有关入学档案材料时,所填报的家庭住址不真实的,经学校核查属于利用假住址取得某学校入学资格的,学校将给予清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安排到实际住址附近班额未满的学校就读或其他班额未满的学校就读。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文明单位评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中给予扣分。
  第二十条 在填写学生入学档案材料时,班主任必须严格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如发现班主任有帮助或默许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弄虚作假,以获得某学校入学资格为目的的行为,一经查实。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取消该班主任当年各项评优、表彰、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招收学生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学校当年各项评优、表彰、奖励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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